10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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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盜竊-知道法律(三)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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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即使在一個沒有聯邦消費者保護法的世界,這家銀行也將會惹麻煩。無數個在先前平靜的帳戶之內部帳戶轉移、粗劣的聲音/密碼安全及仰賴於未驗證的傳真來將整個HELOC餘額匯至韓國,全都加總為直率的過時的忽略。但是,當然,我們有一個聯邦消費者保護法涵蓋此一個案,而那是電子資金轉移法(EFTA)以及其實施條例E。
EFTA/實施條例 E
國會於1968年制定EFTA以「提供一基本架構建立在電子金融及匯款轉移系統之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如在實施條例E所提及者,EFTA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個別的消費者從事於電子金融轉移…」。
EFTA規定一電子金融轉移是透過一電子終端機、電話、電腦或磁帶而用於命令、指示或授權一金融機構來借或貸一消費者帳戶。即使電話轉移包含在一般用語裡,EFTA及其實施條例E特地排除它們於電子金融轉移的涵蓋中,除非它們在一書面計畫下發生,其中週期性的或重複發生的轉移是預期的。對銀行而言,不幸地是,EFTA的官方解釋(之前被聯邦儲備委員會所管理,目前在Dodd-Frank法案下轉移至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管理),定義一書面計畫是極廣泛地,包含對帳戶持有者是可獲得的書面聲明,其描述一電話轉移初始系統,例如,一「包含定期報表之小冊子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