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DEEP & FAR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
地區法院在評估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及
合理專利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V. 蘋果地方法院訴訟

蘋果在威斯康辛州西區控告摩托羅拉侵害蘋果在其Droid、Cliq及其他智慧手機方面的15項智慧手機專利。摩托羅拉反訴,指控蘋果的iPhone、iPad及其他產品侵害摩托羅拉6項已被授權給其他大多數智慧手機製造商的標準基本專利。僅6項系爭專利進行上訴:蘋果的美國專利號7,479,949、6,343,263及5,946,647;以及摩托羅拉的6,359,898、6,175,559及5,319,712。

在此案轉移至伊利諾伊州北區後,Posner法官接手此案進行請求項解釋階段。在解釋有爭議的請求項用語中,除此之外,法官斷定蘋果的’949專利就手機的觸覺特徵以及術語“啟發式”構成的“手段加功能”請求項對一些主張的限定在說明書中缺少足夠的支持。此裁定導致了給予摩托羅拉未侵害’949專利的簡易判決。Posner法官也對蘋果的’647及’263專利以及摩托羅拉的’559及’712專利解釋了數個其他有爭議的請求項用語,並且他給予蘋果未侵害’559及’712專利的簡易判決。

在請求的Daubert聽證會後,上訴主要集中於Posner法官的證據裁定,特別是他排除幾乎所有當事人各自的損害賠償專家,這影響了法院的簡易判決決定以及當事人各自的賠償案件。例如,法官Posner排除了蘋果的損害賠償專家Brian W. Napper 關於’949專利合理權利金以及’263專利迴避設計成本估計的證詞,這些裁定最終導致法院給予摩托羅拉在這些專利上的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