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DEEP & FAR

 

 

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6)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          

 

法院仍可透過實際有利於消費者利益之方式塑造消費者期待,而補救消費者保護之此一轉移。然而,因實際消費者期待難以自常為偏頗一方所蒐集之調查中占卜/預言,法院須要平衡該等考量因素之援助。商標訴訟之當事人於此方面助益不大。其典型地倡導消費者利益僅及於有利於己方立場之範圍/程度,而其就消費者利益之定義可能更像連發修辭,而非經驗上可論證之主張。因此,筆者提議增加商標訴訟第三方 作為訴訟監護人 其將進行調查,更普遍地為消費者倡導,及告知法院相關消費者利益及如何塑造消費者期待以保護該等利益。

 

    本文將分五章節論述。於第二章節,筆者將討論消費者對商標之興趣及投資。第二章節將特別地著重於社會信號,及其於擴大有關售後商標使用消費者期待已扮演及繼續扮演之角色。第三章節將論證商標原理如何已自消費者保護考量漂移,及將試圖闡明此漂移之原因/理由。在第四章節,筆者提出商標訴訟第三方之增設以幫助法院確定目前消費者期待及有效地平衡該等期待以求得較廣、規範性消費者利益。第五章節將呈現最終評論。

 

II.        商標之消費者利益及投資

 

    消費者對商標有社會、情感及經濟之利益及投資。首要之事即切記消費者利益與消費者期待間之差異。消費者利益係商標法一必要規範性考量。此無論消費者所期待者為何,皆屬真實。然而,消費者期待係為法院探求當作一確定商標特定使用是否生混淆誤認之測試(註一)

 

註一:參例如Polaroid (認為:「實際『消費者』混淆誤認證據」係確定混淆誤認可能性時被權衡之八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