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DEEP & FAR

 

 

 
鎮公所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
即逕自鋪設柏油路之法律關係

 

陳奕君 律師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

 

 

Q:本人透過法拍買下土地,之後遭鎮公所工務課鋪設柏油路(從本人土地正中對半開路,一分為二),經查證是鄰地地主向里長申請鋪設柏油路,再由里長代為向鎮民代表申請,鎮民代表再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鋪設柏油路,再由工務課發包給工程行施工,以上所有人都未經本人同意就將本人土地私自施工鋪設柏油路,本人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申請現場查勘,經多次催促仍未有消息。在這段時間內本人又被鄰地地主告確認通行權存在,由法官現場勘測本人不動產。鄰地地主未經本人同意私自申請鋪設柏油路己屬侵占行為,如今又告我確認通行權存在,實在惡劣,鄰地地主已有鄰近道路約二米舊道路,還從本人土地開路長達一百多米,又是土地正中央。以上全部沒有經過我口頭和書面同意私自鋪路。還有施工的人是申請人的弟弟。是不是怪怪的。請問我應該如何要求賠償?

A:1、您享有土地所有權,依民法得自由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他人未經同意即鋪設道路,已侵害您的土地所有權。您可請求除去柏油道路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對方是否有土地通行權仍不確定;即使有,也不能鋪設過長的道路而影響土地效用。

2、基本上因為對方確認通行權的訴訟已經進行,如果對方敗訴,判決對方無通行權;政府機關就鋪設柏油路應有行政上過失,導致您的土地受損害,則可請求鎮公所負國家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788條第1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