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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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簡論 作者:Lewis F Gould, Jr, Gregory P Gulia, Vanessa C Hew and Mitchell A Fra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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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執行
商標權可以在聯邦或州法院內執行。訴因可以在聯邦法院提出來強制執行在註冊及未註冊商標的權利。有關在州法院執行商標權,法定要件、訴因及救濟措施因州不同。大部份的商標訴訟都在聯邦法院內進行,雖然許多原告在這些訴訟中選擇包含聯邦和州這兩者的請求。
根據聯邦法,蘭哈姆法規定一些有關商標權執行相關的訴因。
侵權
任何人在商業上使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已註冊商標的複製品、仿製品、影印本或彩色模仿品,而可能會造成的混淆者,負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建立商標侵權的請求,原告必須確立以下事項:
可保護商標的所有權;及
被告的初級商標使用造成與在先商標混淆的可能性。
淡化
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及2006年商標淡化修正法從下列方面保護馳名商標的所有人:
模糊化,是構成了商標獨特性的侵蝕;或
醜化,是構成與劣質產品有關或以有害或不當方式為商標的未經授權。
虛假產地標誌
任何人使用與任何商品或服務有關之任何商標或任何虛假產地標誌而可能會造成對於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產地、來源或贊助商之混淆、誤認或欺騙者,應在民事訴訟中承擔法律責任。
網路侵佔及仿冒
其他有關美國聯邦法規包括了反網路侵佔消費者保護法、1984年商標仿冒法及1996年反仿冒及消費這保護法。反網路侵佔法規定併入或與商標類似之域名的惡意註冊、走私或使用的救濟措施。(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