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十七)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Rierson教授認為,鑑於近期商標法之擴張,eBay案的指令在發佈禁令之前行使上更為謹慎,其適用於商標方面,亦如專利方面。其斷定商標侵權不再侷限於傳統的搭便車情節,被告藉此將原告的商標用於近似但劣質的商品及服務,而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損害商標代表有品質商品的能力,並且抑制消費者對競爭商品之間的分辨能力。更確切地說,商標法已經被擴展到許多案例,而允許商標所有權人對商標使用的監督,可以說是不太可能以任何近似於傳統慣例之方式,導致消費者混淆並且危害原告:

 

    由於商標法已經從不正當競爭普通法的精神支柱,演變成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利,不可彌補損害的推定仍適用程度應受到質疑。特別是在反映出更廣泛具財產形式的商標法案例中,應用在eBay案的命令,即法院審查禁令救濟請求的法律依據,而不是依賴於公式化的假設來支持這種救濟的裁決,將是一種現狀的改善。

 

    根據這些原則,Rierson教授認為,因為一些原因,eBay案應該除去不可彌補損害的推定的精華。首先,教授引用專利及商標之間的概念區別,使其更不適當地在商標案件中而非在專利案件中,推定不可彌補的損害。其認為專利權利長期被認為是財產權,基本上包括使用專利發明以排除他人的權利。相比之下,商標權作為財產就沒有這種傳統的地位,法院早就警告商標大體上並不賦予財產權;反而是,排除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在程度上僅限於:當其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