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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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能判定混淆可能性 7-Eleven公司與Wechsler案 因此,委員會判定申請人的GULPY商標與異議人GULP系列商標有充分的差異,使得消費者不會認為申請人的商標是異議人的系列商標之一。對於至少異議人的BIG
GULP商標,委員會判定異議人提交的證據調查顯示,該商標已經取得了公眾程度非常高的認可且知名,但這一因素本身在商標、商品和其所涉行銷管道之差異下,不足以建立混淆可能性。 談及異議人淡化主張,委員會確定異議人的BIG
GULP商標已經取得足以支持該主張之馳名地位,但該商標實質上是不近似的—針對以上混淆性相似的標準,商標必須由之測試來決定淡化。因為商標缺乏實質的相似性,且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間的商標有關聯或申請人意圖創造一個聯想,故名氣、獨特性和實質排他使用異議人的BIG
GULP商標,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商標會導致淡化異議人的BIG
GULP商標。因此,委員會駁回此異議。 Ava 企業公司與 P. A. C.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委員會判定商標PAC
BOOSTER THE PERFECT SOUND使用於汽車、家用音頻和視頻設備與商標BOSS
AUDIO SYSTEMS使用於汽車音響零件,沒有混淆可能性。這個問題出現在當申請人提交了一份關於訴狀裁定的聲請,其中委員會信以為真的接受非關係人提出的完善指控,並僅在沒有真正的事實爭議和聲請人有權接受該法律問題裁判下,核可說聲請。委員會判定,異議人的商標BOSS
AUDIO SYSTEMS與申請人商標PAC
BOOSTER THE PERFECT SOUND沒有任何相同的名稱。此外,BOSS和BOOOSTER係完全不同的意義。因此,委員會核准申請人的聲請且駁回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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