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DEEP & FAR

 

 

 
關於根據個別客戶之要求
經由網路自動地傳輸電視節目服務的
著作侵權責任的兩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Nagano Syōten並未操作任何單獨的中心服務裝置,但設置從每個顧客所遞交之多個基地站台。這個服務之其他特徵係是所述基地站台具有僅僅一傳輸功能而沒有錄影的功能。數個主要的電視廣播公司起訴Nagano Syōten,指控Nagano Syōten侵害該「公開傳輸權」以及「使著作可傳輸權」。

第一圖

2. 下級法院的判決

  在Maenki電視中,計四個下級法院的判決被作成,初步禁令案件和正犯案例的兩者情況都有。全部的下級法院總結Maenki電視既未侵害該「使著作可傳輸權」,亦未侵害「公開傳輸權」,直到最高法院判決被作成。在該正犯案例中的該IPHC之判決是尤其引人注目的。

  所述IPHC並未直接地討論正犯侵權之範圍。而對於所述「使著作可傳輸權」之侵權的主張,該IPHC認為在Nagano Syōten辦公室所設置之每個客戶的基地站台內的該系統並不構成「交互式傳輸服務器」,因為「每個基地站台僅僅可以傳輸至一特定的以及單獨的私人螢幕或個人電腦上,並僅具有所謂的『一對一』傳輸功能」。

  接著,對於所述「公開傳輸權」之侵權的主張,該法院認為經由網際網路從Nagano Syōten辦公室至許多客戶的傳輸並不構成這樣的侵權,因為:

  [Nagano Syōten]不僅從來沒有用於傳輸數位資料至每個使用者之螢幕或個別電腦,也從來沒有涉及藉由每個使用者所作成之一決定。…無論從每個基地站台至每個使用者之相應的螢幕或電腦之所述數位資料的該傳輸存在與否,其完全是依據每個使用者的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