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DEEP & FAR

 

 

 

快速了解東協及中國的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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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這與有權去強制執行區域競爭規則及刺激區域運動來打開市場競爭的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不同。因為純粹的協商論壇和國內競爭機構將僅有有限權限去處理這些區域反競爭行為,當反競爭限制和預期的行為在一個跨境的基礎上時,東協缺乏主要競爭機構即被突顯。

AEGC和方針沒有藉由東協會員國的國有企業解決反競爭限制及行為,忽略了國有企業為具有國家支持及在東協區域中限制市場進入潛力的主要經濟體。未能解決關於在東協國家壟斷企業的問題,當然在建立市場競爭產生困難,且可能成為建設東協經濟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阻礙。

B. 東協競爭法的現狀

在印尼、新加坡、泰國及越南有綜合競爭法及競爭主管機構。馬來西亞的競爭法及競爭主管機構已於2012年開始運作。汶萊、柬埔寨、老撾及緬甸正在起草競爭法。菲律賓建立了競爭主管機構開始使用區塊方法實施與競爭法有關的法律:為建立競爭局室的競爭法草案提交於立法機關。

1.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競爭法於20104月由馬來西亞國會通過,並於20121月生效。它禁止反競爭活動和濫用支配地位,但它不規範併購。它適用於任何商業行為─馬來西亞境內及馬來西亞外對馬來西亞內任何市場競爭有影響的活動。然而,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及2001年能原委員會法規範的商業活動不受馬來西亞競爭法的管制。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