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聯邦巡迴法院以實質內容合格性無效一件“電腦輔助的方法”專利Dealertrack, Inc. V. Huber在2012年1月20日宣判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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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把請求項歸納為三步驟:(1)從一來源接收資料, (2)選擇地轉發該資料,以及(3)轉發答覆資料至該第一來源。於此,在該請求的方法中之此附加元件並未“對請求項的範圍增加有意義的限制”。該請求項因此僅是一間票據交換所如何運作之抽象概念。依據該請求項之此解讀,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其請求不可專利的抽象標的。
Dealertrack辯稱:由於他們述及此“電腦輔助”一語,該請求項係可專利的標的,Dealertrack堅稱充分的限制該請求項至該票據交換所概念之一種應用。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對其決定重要的是:該請求項並未詳細指明電腦是如何實際地與該方法相涉。“單純地對一涵蓋一種抽象概念的請求項增加一̀電腦輔助́的限制,且沒有更多,係不足使該請求項為專利合格的”。聯邦巡迴法院重申較早案例,其陳述:有關增加一台機器以增加一種“對此請求項的範圍之有意義的限制,對允許請求的方法被執行必需扮演一種有意義的角色,而非僅作為允許方案能更快地獲致解決之一種明顯的機構”。此處,該電腦在該請求的方法中並非扮演一種“有意義的角色”。因此,該請求項並非“連結至一特定的機器”。聯邦巡迴法院亦聲明:該請求項抽象地“涵蓋使用任何既有的或未來發明的機器之票據交換所方法”。(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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