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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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 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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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按下按鈕以及指一下手指:在“意志”時代中對法律責任的持續混淆
在Costar和Cablevision案後,難怪時事評論員希望法院會將懷特法官根據非時適用之法律…在Netcom案件中所發出的優秀決定納入法律加以適用。儘管有此希望,但並未成為現實。相反地,在Costar和Cablevision案後,法院仍持續揪結於如何將意志的概念應用到多樣的科技上,包括在Netcom案中爭執的相當於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技術。而此結果一直無法有一致性。
例如,當紐約地方法院解決類似在CoStar案件中提出的事實Arsta Records LLC v. Usenet.com,Inc.案件中的直接侵權以及意志的問題時,其獲致與CoStar案的第四巡迴相反的結論,係繫於被告們侵權認識和對新聞組之控制的組合(與輔助侵權責任相關的因素)。詳言之,在評估Usenet.com網站的貼在線上電子佈告欄的音樂作品的複本是否直接侵權時,法院在即決判決中認為該被告的行為具有必要的意志:他們不僅是“侵權活動發生的空間之被動供應者”,而且“在著作權的侵權過程中是主動的參與者”,因為他們(1)意識到分享在他們的電子佈告欄上的數位歌曲是流行的檔案:(2)“對致力於mp3檔的產生伺服器採取主動的措施”;以及(3)“採據主動的步驟,包括自動過濾和人為的審閱,以移除特定內容的目錄”,以及對新聞組執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