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9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Lemley斷定,不像不動產權的案件,「智慧財產中並沒有公眾的悲劇」。作為支持此主張,Lemley將智慧財產權與資訊互換概念,他聲稱資訊的消耗是非對抗性的,而且「我對於一個點子的使用不會強加直接成本於你」,他抗辯「正因為它的消耗是非對抗性的,資訊不會呈現任何公眾的悲劇之風險」[1],「它根本不會被用完」。

然而,「資訊」的概念是相當不同於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而且一個不同的關於著作權或專利權的辯論可能產生,當適用於商標權時,這個推理將歸破滅。當它來到商標權,我們所關切的不是資訊本身:資訊當然能夠被重複和再現。我們所關切的是,恰恰相反的,是權利本身,其甚至更勝於一宿舍房間或釣魚池,呈現在商標案件中之所能思及的終極公眾的悲劇。

      

 



[1] 「一個基因序列,一個MP3檔案或是一影像可能被多方使用;我的使用不會干擾你的」。「在智慧的空間,『公眾悲劇的爭論』消失了,因為那裡沒有具體資源會因過度使用被毀掉」。相反地,Lemley爭論相反的發生─「公眾的喜劇」由此產生每個人的利益。「提示了智慧財產理論家應關切的是它是因使用不足而浪費而非因過度使用而消耗」。Lemley爭論對被保護的思想或文字之使用不是傳統被關切的財產理論之使用類型,因該使用不會傷害原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