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事實上,如果商標保護是保護個人風格及影像,這樣的權利不會是必要的,這是被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忽略的一點[1]。確實,法院在Presley案中決定被告的舞台秀是違法地侵害Presley的公開權。為得出這個結論,法院發現Presley在他的人格特質上有一可保護的利益,而被告的自由表達之權利並未正當化其在舞台秀仿製品的使用[2]。

Pirone v. MacMillan, Inc.是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所仰賴的另一案件,即便人物是不同的,法院的分析是相同的。此時標的是一使用了Babe Ruth照片的日曆。如同在Presley案,法院質疑一個個人的模樣可作為該個人之商標。在任何情況下,其斷定因為在日曆上Babe Ruth的照片出現於其他許多棒球明星之中,他人不會認為Babe Ruth是贊助者。此點是重要的且會於下一章節詳述。並且,Babe Ruth的產業並未贏得其基於公開權的主張,因為在紐約,該權利無法存續於人死亡後。如Ruth仍活著,其結果可能十分不同。因此,這些涉及個人權利的案件並不支持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對商標保護要求持續的使用之普遍論點。

 



[1] 如果商標保護著名表演者例如Elvis Presley的影像,則淡化原則會允許表演者在任何情況下控制對他們的影像之使用,(即便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因此,表演者實質上會擁有他們的影像之財產權,正如他們擁有公開權。

[2] 當一著名的姓名或模樣被用於「主要關於消費者商品的銷售或『僅為了交易目的─例如,僅在吸引注意』」,公開的權利會戰勝言論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