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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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一)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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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III 改良或"吉普森式"申請專利範圍(Improvement or "Jepson-Type" Claims) 除了當"其特徵(characterized)"的形式被使用時,如通常的美國申請專利範圍中,申請專利範圍的本文以"包含(comprises或comprising)"一詞做為開始。因此,該魔術詞是一個規範詞或觸發物,其告知讀者所宣稱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新穎部分由此開始。基於此理由,建議不要在吉普森前言中使用"包含"一詞;取代地在前言中使用"具有(having)"、"包括(including)"、或類近者。例如,"一包含B和C的改良的A,其中,其該良在於包含D"可能是令人困惑的。 例如一個特定的例子,請再考慮範例二的集桶(參見第34節),但此次假設圖中所示的所有元素是非常舊而且習知的。假設客戶的唯一發明是第11節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附加的偵測器、切割器和儲存器。 改良組合的吉普森申請專利範圍得如下例: 17.
一種具有將一行進中之絞線收集至裝設於一旋轉轉盤之一桶內,且將一往復導線架定位在該桶上以將該行進中之絞線導入該桶內之形式的改良集線裝置,其中,其改良包含: (a)
一裝置,用以偵測何時一預定數量的絞線被收集入桶時; (b)
一切割器,由該偵測裝置操作,用以在該預定數量被收集後切除該絞線;以及 (c) 一儲存器,由偵測裝置操作,用以儲存被切除後的絞線。 請注意,此項申請專利範圍的本文與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15的本文相同,唯一的不同是在前言。這是一個非常大的不同。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中,客戶發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該基礎系統以及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15的該光電池系統,然而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中,客戶只發明該光電池系統作為該基礎系統上的改良。 注意吉普森形式申請專利範圍本文的記載方式和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非常近似,除了該在申請專利範圍母項的部分是在吉普森形式申請專利範圍的前言而非一不同項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商標局對這些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係載於MPEP 608.01(m)中: 在規則75(e)中的申請專利範圍形式是特別適用於改良形式申請專利範圍的描述。這將會被認為是一個組合申請專利範圍。此申請專利範圍形式的前言被認為正面地且明確地包括所有記載於其中的元件或步驟作為所主張組合的一部分。 有了這個全部申請專利範圍作為一個組合的述敘,包含如第33節所述的單一裝置元件的申請專利範圍本文本身不應該被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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