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
闡明擔保交易中的智慧財產權 |
陳柔潔 專利工程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
|
“創建一個智慧財產中擔保利益的聯邦註冊處將提供在智慧財產中建立、維持、記錄以及轉讓權利所需的確定性和效率,從而確保其籌措資金的持續成長” 擔保交易法的核心原則應該提供評估擔保交易的狀態及確認改革的需要之基礎。歐洲銀行,在協助會員國採取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
1994擔保交易示範法的嘗試中,公開了當實施擔保交易法時,要考慮的核心原則列表。一個重要的原則是,該法應該提供降低給予信貸的風險之信心,其依次會就改善條件增加信貸的可利用性。當分析註冊制度的指導原則時,EBRD承認宣揚資訊的制度應該是簡單、快速且價錢低廉的。儘管是基於歐洲模式, EBRD的核心原則之有效性一般來說適用於擔保交易法。 III. 在智慧財產中擔保交易的基本原則 隨著智慧財產在經濟中成長的角色,應盡一切努力以促進在融資協議中這些財產權的使用。藉由最小化其出現與交易相關的複雜程度,此可被最容易的達成。智慧財產是國家經濟基礎建設的重要部分。對企業來說,智慧財產權是做為增加產品或服務的整體價值的市場差異化因子。許多擔保協議現在使用智慧財產做為擔保品。鑑於智慧財產在擔保交易中日益普及及其在我們經濟中的角色,法律應確保這類交易是簡單而有效的。然而,關於使用智慧財產做為擔保品的爭議持續著,而法律的不確定性造成延誤及顯著增加貸款交易成本。立法機關應該努力消除在此種情況下出現的爭議。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