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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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 地區法院在評估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及 合理專利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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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方面的另一個顯著情況是聯邦巡迴法院在Laser Dynamics, Inc. v. Quanta Computer, Inc.中的判決,其中法院承認了陪審團對被告產品的非侵權組件授予超額賠償的“相當大的風險”,其中整個產品的收入被用作受指控侵權的多組件產品的小元件的權利金基礎。法院指出,權利金應該基於“最小的可售專利製造單元”。使用整個產品的收入只有在其呈現出經專利特徵帶動對整個產品的需求之情況下是合適的。 這些案例強調聯邦巡迴法院對專利案件失控判決的關注。因此,原審法院已委託評估專利專家損害賠償證據不僅要確保其在第702條及第703條下是可採納的、同時也要保證所依賴的方法和事實可靠的艱鉅任務。在承認基於即使是有問題的可靠原則專家證詞的一方面與允許在審判時曝露缺陷而完全不包括證據之另一方面間存在固有的緊張狀況。這是Posner法官對遭遇Apple案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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