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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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5)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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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序 筆者建議:此種過度保護 - 與商標所有人藉由警告函及訴訟對其之回復 – 已根本地改變消費者期待,且已由於增加消費者將期待任何標示商標商品在任何商業脈絡之使用係基於商標所有人贊助或與之相關連之可能性,繼而減少消費者使用標示商標商品及標誌之能力。電影和電視節目植入式廣告之指數發展係易增加此看法之主因。此或正是商標所有人想要的;因此一消費者期待之普及,法院及國會開始使此信念/看法合法化及依混淆誤認檢驗標準之「合理消費者」擴張著名商標之保護(註一)。因「過度保護扼殺應培育之真正創造性力度」,此過度保護與一點也不保護商標一樣危險(註二)。因此,轉移消費者預期可能會導致危險之商標所有權人過度保護。案件儘管最初由正規消費者保護見解所引導,擴大混淆誤認可能性 - 如包含相關效用之那些案件 – 終藉由削減售後使用將訴訟結果轉離消費者保護。本文因而企圖回答一經常爭議問題:商標法應僅反映社會規範或其應尋求創造社會規範? 註一:參之後第III段;亦參Alexandra J. Roberts, New-School
Trademark Dilution: Famous Among the Juvenile Consuming Public (新流派商標淡化:少年消費者群之著名) 於100TMR1021(2010)再版 (探討商標法§1125(c)商標淡化修正法案,其增加著名商標保護,並因此「加強商標所有人確保其標誌及品牌名稱廣被認知之誘因」。 註二:Keith Aoki, How The World Dreams Itself to be American: Reflection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panding Scope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Free Speech Norms (世界如何夢想自己是美國人:擴張商標保護範圍及言論自由規範間關係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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