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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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簡論 作者:Lewis F Gould, Jr, Gregory P Gulia, Vanessa C Hew and Mitchell A Fra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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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9年11月16日或之後所領證或延展的所有商標註冊持續有效10年,但以提出使用宣誓書或有正當事由未使用為限。在1989年11月16日前領證的註冊中將持續有效20年,但以在註冊日起六年內提出使用宣誓書或聲明或者有正當事由未使用為限。所需宣誓書的定期提交及指定費用支付後,該註冊得以有另外十年期限而無限延展。在註冊滿十周年及十周年半之間的一年前可以提出申請案的延展,但需支付適當的費用。
為了維持註冊,商標必須在州際商業貿易間使用。使用證據必須在該註冊發布後的第五年和第六年間及註冊後的每一第十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了六個月的寬限期來滿足這些需求,但需支付額外的費用。
註冊廢棄
商標註冊得因未達到維持要求或透過第三方個聲請而撤銷。撤銷不滿五年的商標註冊得以聲明禁止最初商標申請註冊的任何理由主張之。然而,註冊超過五年的商標只能因列舉在法規中的特定理由(如通稱、放棄或欺詐)才可以撤銷。
檢索
在初次申請的提交,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了首次審核來判定是否該申請的商標與先前提交的申請或已註冊的商標有衝突。美國專利商標局也在其網站www.uspto.gov維持了一個聯邦商標註冊及申請案的可檢索數據庫。雖然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提供關於國家註冊或普通法商標的使用資訊,各種商業供應商提供了國家註冊的全面商標檢索、網際網路及各種決定普通法商標使用的其他數據庫。(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