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一位LV紐約市品牌維護經理指出,自200811月起,運河街的實體店面已有九個月未發現LV的仿冒品。自禁制令頒布後,警方仍持續地在前述區域執行非法侵害排除計畫,進一步將仿冒業者逐出運河街,並且將取締觸角伸及市區其他區域建築物、甚至及於車輛。雖然持續可於市面上購買到各式商品之仿冒品,侵權人明顯地避開LV商品,甚至向警方檢舉販售LV仿冒品之業者,此舉本質上亦有消弭競爭之意。該品牌經理將前述變化歸功於LV地主擔保計畫及紐約市警方之長期協助。特別是警方採取的行動,似乎有助於運河街區之中產階級化,若得以持續,最後驅逐仿冒品行動將可收更佳成效。

 

B.北京絲綢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Chanel, Burberry, Prada, GucciLV v.s.秀水成衣市場有限公司[1]

 

 

 



[1] 前述案例之原判決書及上訴文件係以5個獨立案號核發,並發給各原告一份,初審法院,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之判決,於20051219日以第180-010號頒布,案件名稱為 “LV Malletier v.s. Pan Xianchun以及北京豪森流行市場,並且僅以中文表示。對於各品牌所有人個別案件之判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除了以下替代項目:(1)原告姓名;(2)關於個別賣家之獨特背景及他們銷售某一原告商品仿冒品之詳情。為求一致,所有判決相關資料,包括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Prada案所做之判決,以及北京高等人民法院(審理絲綢市場上訴案)有關LV上訴案之判決,均已由原告法律顧問,Joseph Simone of Baker & McKenzie(香港)進行非官方之英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