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關於根據個別客戶之要求經由
網路自動地傳輸電視節目服務的
著作侵權責任的
兩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表-2:相關案例中服務的內容

案例

服務的內容

結果

裝置

誰提供該錄影裝置

該錄影裝置之擁有者

裝置之管理

在中心位置之資料的數量/客戶的數量(D/C)

系爭權利

“Rokuga Net”

原本的裝置

服務供應商

服務供應商(主張)

服務供應商

[1D/1C]

重製權

侵權

“Yoridorimidori”

原本的裝置

服務供應商

客戶

服務供應商

[1D/許多的Cs]

1. 重製權

2. 使可傳輸權

3. 公開傳輸權

侵權

“Matenki電視”

商業上可使用的裝置(索尼的『Location Free』)

客戶

客戶

服務供應商

[1D/1C]

1. 使可傳輸權

2. 公開傳輸權

下級法院:未侵權;高等法院:侵權

“Rokuraku II”

原本的裝置

服務供應商

服務供應商

服務供應商(主張)

[1D/1C]

重製權

最高及地區法院:侵權;上訴法院:未侵權

 

III. MANEKI電視案例

1. 事實(參見第1圖)

  Maneki電視是使其居住在國外的客戶能夠觀看日本電視節目的一服務。所述服務供應商為Nagano Syōten K.K.。Maneki電視的最具特徵的特色是稱作由索尼所製造之『地域無限』的一商業上可使用的裝置的使用。地域無限是由稱作『基地站台』的一裝置所組成的,該裝置將所接收之電視廣播轉換成數位資料,以及通過一個別客戶遠端控制將它們傳送到一客戶個人的觀看裝置。在Maneki電視中,一客戶她/他自己必須購買所述地域無限裝置,以及接著必須遞交該裝置到Nagano Syōten。因此,Nagano Syōten從來沒有提供地域無限裝置給他的客戶。Nagano Syōten只有提供他的辦公室作為設置基地站台的一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