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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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橋梁的戰爭: 授權投資作為非專利實施實體(NPE)建立國內產業的手段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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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件是原告必須說明其活動與授權相關。雖某些活動可能只與授權相關,其它可能適合多重目的。就其本身而論,為了建立與授權活動的強連結,原告可嘗試將投資與授權活動連繫。 最後,第三要件是原告必須確定授權活動發生於美國。在此,委員會檢查原告的授權作業存在於美國的程度;若原告的授權作業是在美國執行及指揮,所要求的連結可能將會是強的。 假設原告滿足所有三個要件,委員會也已提供原告如何能夠說明其投資為真實的指導。雖原告關於一或多個前述要件的展示可能相對弱,原告仍可藉由說明其花費是龐大的來確定其投資為大量的。然而,什麼數量為龐大的,可取決於企業性質及原告的資源而改變。因此,委員會提出考慮的額外因素,包括(1)系爭專利其他類型的 “利用” (如研究、開發、或工程)的存在;(2)授權相關輔助活動(如確保遵守授權合約與提供訓練或技術支援給被授權人)的存在;(3)原告的授權活動是否持續;以及(4)原告的授權活動是否屬於第337(a)(3)(C)條的立法歷程中被參考贊同的那些。原告也可指出其授權投資的收益。 總之,委員會解釋,若在所有三個要件下已建立足夠的連結且作出投資為大量的說明,基於系爭專利利用的投資(包括透過授權活動)可能為NPE確立本地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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