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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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編號 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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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認為此類的意見差異有何稀奇。畢竟,專利保護是一把雙刃劍。以一方面來說,排他權的承諾提供金錢的激勵,其導致創造、發明和發現。以另一方面來說,此類十足的排他性可能阻礙(事實上激勵)發明的資訊的流動,其可能藉由例如,提高使用被專利想法 (一旦該想法被創造出來)的價格、要求潛在用戶進行價格昂貴和費時的現有專利和申請中專利的檢索、並要求複雜的授權協議的談判。同時,專利法的一般法則必須管轄人類活動的許多不同領域中的創造性活動,其結果是,反映了普遍的努力來平衡這些因素的法則的實際效果可能會在領域間有所不同。參考Bohannan & Hovenkamp,無約束的創造,第98-100頁。 因此,在背離所建立的一般法則之前,我們必須猶豫,以避免似乎適合一個領域的需求卻在另一個領域產生不可預見結果的一個新保護法則。並且,我們必須承認美國國會在於必要時制定更細且量身打造的法則的角色。Cf. 35 U.S.C. §§161-164(針對植物專利的特殊法則)。我們不須要在此決定從政策角度來看,針對自然法則的診斷發現而言增加的保護是否是理想的。 基於這些理由,我們斷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實際上請求保護基礎自然法則本身。該些請求項因此是無效的。並且,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被推翻。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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