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8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Blackstone一案對財產權的特性描述,「唯一且專制的支配權授予完全排除宇宙中其他任何個人的權利」是一個遠離對現代財產法的準確描述。Lemley認為外行人、律師及法官可能描述財產權為「沿著『你擁有它,所以你能夠任意對待它』的界線」。然而,此描述對真實財產並不獨特。肯定地,智慧財產擁有者通常對他們的權利有相同的感覺[1],其中一個假設是智慧財產律師必須使他們的客戶省悟。在真實及智慧財產的情況下,財產擁有者皆會被誤導。外行人對於擁有一財產權的意義之誤解並非財產權的不合格本質之證據,但它可能是人們為什麼害怕它們的證據。無論如何,對於財產權是絕對的之描述是對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對該事件而言)依法為何之不準確的聲明。

Lemley描述「公眾的悲劇」普遍地經常提供作為財產權的一個理由。公眾的悲劇之發生在當一特定財產權因過度使用被耗盡時。一個釣魚池或一大學宿舍的公共區域可能是最好演示的例子。在一釣魚池,如果那�堥S有財產權,每個人將會盡可能的從釣魚獲利,而最後,釣魚池的魚將會被耗盡。在大學宿舍的公共區域,沒有某種權利或責任,每個人會任由他們的啤酒罐及批薩盒放置,且不會照料那個地方,直到該地方的價值受實質的減損。

      

 



[1] 當我們腦海中都考慮到個人客戶的例子時,我會暫停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