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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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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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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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巡迴法院被第六巡迴法院在Advance Watch案和ShoLodge案的判決分析所說服,其裁定第六巡迴法院在這些情況下對保險單用語的處理是“自然、合理且自願的”。第八巡迴法院並未提及做出與第六巡迴法院在Advance Watch案和ShoLodge案相反的判決。 1. 著作權、稱謂或標語之侵害 法院還提出了商標侵權主張是否構成“稱謂或標語…之侵害”所列舉的犯罪。被保險人尋求商標侵權理賠範圍已盛行於大多數的案件。 根據該條款所提出反對理賠範圍的普遍論點是,該條款只應針對“依據不公平競爭原則規定所保護之文學、音樂或藝術稱謂及標語”提供理賠範圍。[1]該論點為所謂“稱謂”和“標語”用語應在相近用語“著作權”之脈絡下被解釋。[2]由於“著作權”與“作者的原創作品”有關,當“稱謂”和“標語”出現在保險單條款時,也還必須與作者的作品有關。 對此種說法的支持,可以在陳述決定理賠範圍是否存在於專利侵權主張脈絡中規定的案件中發現。例如,在Atlantic Mutual Insurance Co. v. Brotech Corp.案中,法院否定了專利侵權理賠,因為“稱謂”被用於定義廣告傷害時,“是指用於辨明文學或藝術作品的獨特名稱或稱呼,且不是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概念”。[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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