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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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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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II 改良或"吉普森式"申請專利範圍(Improvement or "Jepson-Type" Claims) 在In re Berhart案中,吉普森格式被認為是隨意性的,但並未提到規則75(e)。參見來日第63節的進一步討論。 原始的吉普森申請專利範圍為: [16.] 在一個該種類的電氣配送系統中,其中一變速發電機對一個蓄電池充電且當該電池被充分充電時,一電壓線圈對於調整該發電機發生效用以維持恒定電位,與該電壓線圈組合的一由流入該電池之電流所流過的線圈,其中該電池藉由降低電池電流以減少該藉由該電壓線圈維持恆定的該電位。[加入強調]。 通常,原始的吉普森形式為"在一具有[舊元素A、B、C]的 中,與[A]組合的[新元素D]。(In a having [old elements A, B, C] the combination with [A] of [new element D].)"注意,該新元素係被定義為關於結構及其如何和舊元素A、B、C合作以達成一有用的結果。 在長的申請專利範圍中,原始的吉普森格式有時候很難遵守,因為申請專利範圍的本文從關鍵字"的(of)"開始,且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中可能有一些其他的"的(of’s)"。各種其他格式(被稱做"吉普森形式")是可准許的,沒有必要的魔術字。一個合適且直接的形式為:"在與一[A]組合的形式中,其中[傳統的元素B和C被提供來做某些事],其改良包含:‧‧‧"。 新的或改變的元素隨後出現在任一其他項申請專利範圍,和彼此或前言中的元素結構上和功能上相關連。在前言中的某處使用"組合"一詞是有好處的。 另一個同樣好(可能更佳)的風格是使用規則75(e)的特定語言-"其中,改良包含(wherein the improvement comprises)"-例如,"一種具有一B和一C的形式之改良的A,其中,改良包含‧‧‧"。其他可能性為"一種具有‧‧‧的形式的機器中,改良包含‧‧‧"或"在具有[已命名的舊元素]的機器中,其特徵在於(characterized in that)‧‧‧"。 在歐洲國家的申請案,過渡通常被翻譯成英文為諸如" characterized in that "或"其特徵包含(characterized by comprising)"。該"其特徵(characterized)"的形式在美國即使沒有被非常普遍的使用,但是可被接受的。此用語常被審查員反對,但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可透過使用一更典型的吉普森申請專利範圍用語的過渡詞而被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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