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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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模式的專利時代來臨(三) |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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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嶄新的商業方法是否適格於專利,美國USPTO提出的一種十分經典的M/T判定法,簡單的說,M表示研判這個方法是否用於硬體裝置或材料,T表示研判這個方法是否移動或改變一個實體。舉例而言,網路遊戲基本上是純軟體,所以適合以著作權而非專利的方式來維護其智慧財產;而遊戲機就明顯的屬於專利保護的範疇。說到商業模式,其流程中通常會涉及交易和支付,也就是所有權或金錢的轉換,只要主張專利的內容包含這些轉換,應該很容易被認定通過M/T判定。所以說,有經驗的事務所應該可以將任何一個商業方法包裝成為適格的模式。
既然任何用於網路交易的方法都能夠申請成為專利,那麼任何的使用者不都冒著專利侵權的風險進行交易?當然是的。一隻手機上面也佈著上千件的專利,但從沒有人會去控告消費者,因為消費者是花錢的一方,商業上的利益永遠是賣方取得,專利權人從來也無法讓法院認定付錢的一方還能夠獲得商業利益,這是基本的邏輯,否則只要含有任何專利的商品將乏人問津。問題在於提供這種交易方式的通路商是否侵權。
數百年前,中國商人發明了銀票,克服的長途攜帶貴重物品如白銀前往遠地交易的不便。這是前人的智慧,如果發生於今日,銀票交易的機制可能會是發明人的專利,其它的票號在專利權還存在時,都得支付權利金。不論喜歡或接受與否,採用前所未見的商業機制來行銷或販售商品,就得留意專利的問題。因為,商業模式的專利時代已經來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