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DEEP & FAR

 

 

避免分割商標(二)

by Volpe and Koenig,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如上所述,商標是無法與和其相關之企業分開出售的。此一讓渡將被視為是無效的。準此,一間公司不能廉價拋售一個流行的商標,而不賣出依附於該商標之企業。如果僅只是該商標被售出,而該公司繼續銷售同樣的產品,只單純地改變用於該產品之商標,則不能稱該商標所象徵的該企業的商譽已隨同該商標去到新的所有人那裡。

這些僅是當商標所有人開始一個新的企業、銷售一個已建立的企業、或以之前的企業所使用之商標開始一新的商業冒險時,所應當知道的一些潛在陷阱。因為商譽是不易建立的,自一個商標被創造開始,一個商標所象徵的商譽受到保護是重要的。當開始使用一個商標時,即決定一個商標的所有權,可以在未來幫助保護商標權利免於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