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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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 地區法院在評估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及 合理專利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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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專利損害賠償及專家 最可能由於由陪審團所作出的顯著損害賠償,在基於專利損害賠償-特別是合理專利權利金計算-以及專家證詞之間的相互影響所判決的案件數上已明顯增加。在此方面,最重要判決中的一個是Cornell University
v. Hewlett-Packard Co.。在Cornell中,獲紐約北區地方法院指派審理的聯邦巡迴法官Randall R. Rader在審理前已警告原告,法院將小心評估損害賠償證據,由此表示在所提供的證據及證詞與聲稱的被侵害專利特徵之間必須有合理關係。當原告非常明顯地未注意到此警告時,法院行使自主裁決中斷審理,以就尋求提供“整體市場價值”理論上證詞的原告損害賠償專家的採信資格進行Daubert聽證。該理論僅在“專利相關特徵是消費者需求的基礎”方面是可用的。 Rader法官說明“整體市場價值規則”要求:(1)侵害元件必須是針對消費者對整個機器(包括所請發明外的部件)的需求的基礎;(2)侵害及非侵害元件必須一起銷售,因此它們構成功能單元、或是完整機器的部件、或是單一的部件組合;以及(3)侵害及非侵害元件必須類似單一功能單元。根據此種檢驗,侵害及非侵害部件僅針對商業利益而一起銷售是不夠的。最後,Cornell法院限制原告的損害賠償專家證詞且後來在審理後判定其缺少足以授予被告JMOL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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