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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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4)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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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序 因此,Mckenna直言,”批評者藉由打著保護消費者期望之名號,以尋求限制商標法時,已迷惑自己。” 然而,有別於其他評註者所主張,事實是法院及國會二者於保護消費者利益上都表現出穩固漸增之興趣,而擴大環繞某些消費者使用之混淆誤認學說各支派。 若法院和立法機關對消費者保護已表現出如此有力策略措施,為何會產生如許多評註者所述:商標法似乎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漸行漸遠?雖非責怪,答案在於消費者本身。消費者期待塑造商標法。無任何地方係較混淆誤認方面真實。依混淆誤認學說,法院應判定一合理消費者是否會對於具商標之特定商品之來源生混淆誤認(註一)。此「合理消費者」標準自然地由於因為消費者期待會因應市場力量導致變動而變化。該結果係一有點消費者期待改變法律,而理論上法律改變消費者期待之循環模式。該危險係此一回饋迴路以如下方式告知混淆誤認可能性之多種定義:雖然可能與目前消費期待相一致,但實際上可能以與作為法院庇護消費者(使其免遭致混淆誤認之邊緣形式)之較廣泛、正規消費者利益不一致。 如他人所爭執,此偏離消費者保護不是因為法院沒有考慮到消費者之利益(註二)。反之,多年來法院實際上透過如售後混淆誤認等邊緣學說,過度保護消費者免於混淆(註三)。 註一:一般參商標法§5.02(2010)5-5Gilson;亦參Abercrombie & Fitch Stores, Inc. v. Am. Eagle Outfitters, Inc.
(認為「實際【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證據」係認定混淆誤認可能性所權衡八因素之一);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 關於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Polaroid Corp. v. Polarad
Elecs. Corp.。 註二:參例如McKenna (爭論最新商標法係生產者取向,及因此為商標法之基礎所當然地如此。) 註三:一般參Lemley & McKenna (爭論法院已擴張混淆誤認概念過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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