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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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簡論 作者:Lewis F Gould, Jr, Gregory P Gulia, Vanessa C Hew and Mitchell A Fra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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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的最後一次核駁得向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對最後一次核駁提出上訴的,申請人必須在最後一次核駁的郵寄日期後六個月內提出訴願通知及支付適當的費用。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收到訴願通知及費用後的六十天內必須提出訴願理由書。
異議
如果審查員判定此商標有權註冊,該商標將會被刊登在官方公報。相信它將會因商標註冊而受到損害的任何一方會有從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來提交註冊異議或延期異議的請求。在沒有申請人的同意書下,能被准予長達九十天的延期。此後,在有申請人的同意書下,也能被准予有額外六十天的延期來異議申請案。
異議通知必須說明下列兩項:
異議的理由;及
異議人相信它將會因商標的註冊被損害之基礎。
任何美國專利商標局可能會提出來拒絕商標註冊的理由可以被引用為異議之
理由。
異議程序將在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之前被執行。異議程序在審判時有提出動議、進行揭露及引入證據之過程。在委員會程序中,各方透過口供證詞證明書及信任之通知提交審判詞狀及引用證據。在委員會前之口頭審理可以以書面請求給予同意。在委員會程序的決定可以在任何聯邦地方法院或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登記及註冊之維護
基於使用無異議之申請通常可以進行註冊。基於意圖使用的申請,若該商標無在商業上使用的證明,將無法進行註冊。在此情況下,會發出核准通知及最後截止期限的設定,在該期限前,必須證明該商標的使用。對此期限延期的請求,可以每次被准予增加六個月的時間。然而,全部延期的總和將不能超過二十四個月。(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