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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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了解東協及中國的競爭法 (一)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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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協對競爭法和諧的態度 A. 總論 東南亞國家協會(東協)根據東協宣言於1967年8月8日成立,目的在透過東南亞國家的合作來促進社會及經濟的發展。此外,東協會員國同意2000年的「東協整合行動倡議」以緩解發展差距及加快東協新會員(即柬埔寨、寮國、緬甸及越南)的經濟整合為目標,是作為縮小發展不平衡的一個重要步驟。在2007年,會員國互相同意東協經濟共同體藍圖的宣言,對東協會員國設定了一個時限,讓東協經濟共同體在2015年前共同完成整合。藍圖敦促會員國制定競爭法及政策以促進企業競爭與增強東協經濟自由化和一體化。這是續以隨後通過的東協競爭政策指導方針,其可促進利用競爭法律和政策來建構有競爭力的東協經濟自由化和一體化。 根據藍圖的行動計劃,東協領導人同意設立東協競爭專家組會議(AEGC)作為該地區在競爭政策上促進訊息交換、經驗及合作交流的區域論壇。 在過去幾十年,東協的許多會員國已經自由化及解除他們經濟的管制和私有化國有資產,以創造一個潛在地吸引外國投資者的競爭市場經濟。新加坡是一個已經創造藉由自由化和解除經濟管制的條件來吸引國際投資的經濟例子,而領先於其他東協鄰國。馬來西亞、泰國、印尼及菲律賓,以及最近加入的越南(有始於1988年的革新開放(Doi
Moi)經濟改造計劃)皆跟隨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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