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DEEP & FAR

 

 

通往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橋梁的戰爭:
授權投資作為非專利實施實體(NPE)
建立國內產業的手段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針對第一要件,委員會要求申訴者建立任何授權投資與系爭專利之間的連結。在某

些情況中,這可能難以完成,特別是如果申訴者的授權活動俱與系爭專利及非系爭專利

相關聯。當申訴者依賴對其專利組合的投資,在嘗試決定與系爭專利連結的強度時,委

員會提出用來考慮的因素。舉例來說,申訴者可能提出說明投資被集中在組合中的專利

群組中的系爭專利上的證據。此外,如果系爭專利的某些被授權人實施 “受系爭專利保

護的物品”,連結的強度可被決定。委員會也可能考慮其它因素,例如(1)組合中的專利

數量;(2)系爭專利對組合所貢獻的相對價值;(3)授權討論、協商及任何造成的授權合約

中系爭專利的突出表現;以及(4)與系爭專利的範圍相比,組合涵蓋的技術範圍。

 

 

    作為組合中系爭專利所貢獻相對價值的反映,原告可嘗試證明顯示該專利在授權協

商過程期間被討論、之前由原告成功地提出訴訟、與技術標準相關、為基本或首創的專

利、或者在美國被侵權或被實施、或者市場以一些其他方式認可其價值。

 

 

    綜上所述,基於委員會的 "連結強度"因素,原告可能作出其專利組合越小、與系爭
專利的連結越強的結論。原告也可能推論,系爭專利在授權協商中越突出,與圍繞專利
組合的任何投資的連結越強。再者,原告可能爭論,如果系爭專利的技術範圍與整個專
利組合的範圍相似,則存在較強的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