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DEEP & FAR

 

 

印度强制授權的演進(續)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在收到CG的通知之後,BDR回答了BMS在2013年5月10日的詢問。BDR於2013年7月1日接到另一組詢問,並於同年7月9日回應上述詢問。BDR隨後將這些文件提交到CG,並在2013年9月16日的聽證會上出席,且在當場基于以下理由為其未回應來自BMS的第一組詢問而提出辯謢:

a. 專利權人索求的資訊只是用來維持中止自願授權,並為了針對特定拒絕的意圖而圖謀無止境拖延。

b所述索求的資訊的使用可能性涉及進行中的專利侵權案件。

2013年10月29日, CG頒布一命令,指出經考慮以下事實: BDR並未能基於第87條的初步證據而獲得CL授證。CG稱BDR並未遵循法律規範以及法律所許可的程序。CG特別注意到BDR並未誠心地嘗試在法律明定的6個月的期間之內獲得主動授權,也因此不能夠稱之為滿足基於印度專利法的法定要求。

為回覆BDR針對延遲回應的第1點的辯謢,CG觀察到:專利權人至多(即使存在)避免了在六個月的潛在申請人。關於第2點,局長注意到若缺少了可用於對抗他造的資訊的特定部分,論述的第2部分並不成立。CG更注意到:”由於了解上述的錯誤,BDR之後已竭力設法辯解其未行為(超過一年的期間)“。

在各方面中,該不模糊的命令清楚地標識以下事實:印度專利局未不當圖利學名藥生産廠商,而强制授權的請求也並非如同一般媒體所認知的:無論任何情况下每次皆會被准許。並強調,每件CL申請案的事實和情況將以一種無危害的方式來分析,而如同CG命令所陳述的那樣, 印度專利局將以援用強制授權的相關規定作為最終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