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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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强制授權的演進(續)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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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CG的通知之後,BDR回答了BMS在2013年5月10日的詢問。BDR於 a. 專利權人索求的資訊只是用來維持中止自願授權,並為了針對特定拒絕的意圖而圖謀無止境拖延。 b所述索求的資訊的使用可能性涉及進行中的專利侵權案件。 為回覆BDR針對延遲回應的第1點的辯謢,CG觀察到:專利權人至多(即使存在)避免了在六個月的潛在申請人。關於第2點,局長注意到若缺少了可用於對抗他造的資訊的特定部分,論述的第2部分並不成立。CG更注意到:”由於了解上述的錯誤,BDR之後已竭力設法辯解其未行為(超過一年的期間)“。 在各方面中,該不模糊的命令清楚地標識以下事實:印度專利局未不當圖利學名藥生産廠商,而强制授權的請求也並非如同一般媒體所認知的:無論任何情况下每次皆會被准許。並強調,每件CL申請案的事實和情況將以一種無危害的方式來分析,而如同CG命令所陳述的那樣,
印度專利局將以援用強制授權的相關規定作為最終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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