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7月號     (279)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實際上,該建築物在一三維空間內具有商標意義,其包含各種各樣的角度及透視。這是幾乎沒有驚天動地。任何有來源意義的產品設計或容器在許多觀點下都會有該意義。

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無法真誠地相信一個具識別性的建築設計因為一個視圖沒有始終如一地被使用,而不能作為一個服務商標。如果這是真的,產品設計不能夠具備商標功能,因為單一視圖從未佔主導地位。在Two Pesos案中,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相信可作一商標的Taco Cabana餐廳的單一視圖是什麼?法院可能主張這是不同的,因為Taco Cabana有許多相同主題的餐廳。法院備註了「指定一貫且重複的使用為一個來源的指示,是一商標的證明印記」。但是僅在一個地點經營的服務沒有這個機會。肯定地只有一個辦公室的會計事業仍可能有一可受保護服務的商標,如其以一個顯著的名字、符號或三維物件。商標法之保護沒有要求重複使用以求服務。如同最高法院在Two Pesos案所聲明,必須的是該設計可以區別商品或服務。

第六巡迴上訴法院依靠牽涉著名人物的兩個案子以支持其很不尋常的觀點。然而,法院曲解了這些案件,導致其有缺陷的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