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一九)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57-I 改良或"吉普森式"申請專利範圍(Improvement or "Jepson-Type" Claims)

 

一項吉普森申請專利範圍在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的前言中記載一已知物品、方法、組合物、或其組合的所有或部分元件,而包括一連接詞陳述"其中,其改良包含(wherein the improvement comprises)"或者"與該舊物品等的組合(the combination with the old article, etc., of,)",並在申請專利範圍的本文中只記載新的或改造的元件,或說明舊元件間新的連接或協作形式,即,記載其改良。此種申請專利範圍頻繁地被用在一個原本舊的且未改變的組合物中的一或多個元件有改良,或者一個或多個元件被加到一個舊的組合物上。此形式的申請專利範圍應可避免或有助於避免一"舊組合物"核駁(參見來日第63節)。

這些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頻繁地被用在一些歐洲國家專力申請案,且在一些國內被要求。例如,在荷蘭和德國,前言關聯了所有和最接近引證案共通的元件和關係。參見規則75(e):

 

在案件本質許可時,例如改良的案件中,任何獨立項應該具備下列順序,(1)一前言,其包含所主張組合物的所有習用或已知元件或步驟的概括描述,(2)一措辭,例如"其中,其改良包含",以及,(3)那些構成所主張組合物中申請人認為是新的或改良部分的部分的元件、步驟、和/或關係。(加入強調)

 

"應該"此語顯然意欲強烈建議,但非強制。在一關於所提出規則的聽證中,助理局長Renolds說明其並沒有強制之意。雖然專利商標局建議使用"吉普森式"申請專利範圍,在美國的專利和申請案中仍然不常見,且審查員對未使用鮮少反對。此外,他們易於過度集中注意於太少的特徵,而未強調一典型的發明是一協作元件的組合。較通常的申請專利範圍形式使組合物的保護更清楚。此外,稍後,專利權人可能瞭解到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某個其他特徵或某些未注意到的元件間互動具有發明意義。吉普森格式可能會將這些依靠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