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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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與科技法(續) (出自《Bright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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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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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Seagate,
LLC:恣意專利侵權 在Seagate案之前,對於因為恣意專利侵權而被告的公司來說,獲得一份來自夠格法律顧問的非侵權與/或無效意見以避免三倍或增加的損害賠償是常見的。在Seagate案中,聯邦法院明確地消除獲得這種來自法律顧問的意見的需要,雖然這種意見可以是有助益的,法院在沒有律師意見時,將不再假設不利的推理。取而代之的是,法院定義兩部份測驗來認定恣意侵權:(1)專利權所有人必須以清楚且具說服力的證據來表明被告在其行為構成對於一件有效專利的侵權有客觀地高的可能性下,依然行為;(2)如果滿足了第一項,專利權所有人也必須釋明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此一可能性。客觀的魯莽現在被要求主張恣意的初步證據。雖然法律顧問的意見(訴訟後活動)不再必要,在其他狀況下可能仍是有用的,例如當潛在侵權者在一件訴訟被提出前知悉到一件專利,或是在意圖是要素的情況下,例如在U.S.C §271(b)所規定的誘導專利侵權案中。 Therasense股份有限公司 訴 Becton、Dickson & Co.:不正當行為 不正當行為長久以來被敘述為「專利訴訟的瘟疫」,因為在大部分專利侵權案件中,它已經成為幾近相當肯定的防禦(不能實施)或是反訴。聯邦法院在Therasense案中提出證明不正當行為的證據標準。(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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