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DEEP & FAR

 

 

避免分割商標(一)

by Volpe and Koenig,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一些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可以一定方式,好比房地產般地被處理。例如專利或著作權,可以被讓渡(出售)或授權,正像你要出售或授權一棟建築或辦公室設備。當一位專利的擁有者出售該專利時,沒有必要出售在該專利中所示發明之相關企業。

但是對一商標則不然。在商標法中,常被陳述,商標的權利不是一「整體的權利」,或自身獨立的權利。商標權之存在僅作為一企業之部分,以保護該商標所表彰的商譽,商標總是依附於事業之商譽之事實引起了有關商標擁有權以及商標權利轉移的重要議題。

假定兩位朋友創辦了一個出售產品的企業,而未形成一公司或法人,且為該產品想出一個很棒的商標。兩位朋友投入等量的工作於該企業,該產品變得很流行,且獲得了讚譽。問題是:誰擁有該商標?

因為商標永遠與一企業的商譽綁在一起,在上述的情勢下,兩位朋友將對等的擁有該商標-從商標法的觀點來看,不是一個特別好的情勢。如果一位朋友尋求在不含另一位朋友情況下,使用該商標以開始一新的商業冒險,將會引起爭議。商標不是一種可以容易被分割的智慧財產權。闡釋一法院的判決:「一個商標不當有兩個主人」。

前述僅是一個:「為何確保商標被一公司或法人,而非個人擁有,永遠是一最佳實務」的例子。當股東出現分歧,或開始一新的商業冒險時,企業可以分配所有權及權利以確保使用企業的商標被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