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9)

DEEP & FAR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地區法院
在評估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及合理專利
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6. 銷售經專利商品以促銷其他相關產品上的效果;發明對專利持有人作為引起其他非專利項目銷售上的既有價值;以及此種衍生或“護航”銷售的範圍。

7. 專利的期限及授權期間。

8. 經專利產品已確立之利益、其商業上的成功及其目前的普及性。

9. 專利特性相對於已使用的任何舊模式或裝置的實用性與優勢。

10. 經專利發明之本質、其在授權人擁有及製造的商業產品中的性質、以及其對使用此的那些人的效益。

11. 侵權人使用該發明的程度,及任何可證明該使用價值的證據。

12. 在特定行業中或相近行業中慣有的利潤部分或售價。

13. 排除與任何非經專利元件、製程、商業風險、或侵權人增加的重要特徵或改良,因使用該發明所獲得之利潤。

14. 符合資格專家之意見證詞。

15. 如果專利持有人及被授權人已理性並自願嘗試達成協議,他們在侵害開始的時間已協商出的數額。

對於在提出專家意見中,專家可能及不可能證明什麼、專家必須考慮什麼、以及專家是否必須注意所有15個Georgia pacific因素已有相當多的爭訟與爭論。底線是專家意見的內容之可採納性不如其所據為確定的事實、原則及方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