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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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橋梁的戰爭:授權投資作為非專利實施實體(NPE)建立國內產業的手段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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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ITC的國內產業 ITC根據管理條例進行第337條的調查,19 U.S.C. §1337宣告非法不公平競爭方法 及進口物品至美國的不公平行為是 “摧毀或實質上傷害本地產業、防止這種產業建立、 或限制或壟斷在美國的貿易及商業的威脅或效果”。為了在ITC具有立場,申訴者必須 建立本地產業或在建立本地產業的過程中。實際上,ITC應用由技術面及經濟面組成的 兩部分測試來決定是否已滿足 “本地產業”要件。在經濟面,本地產業 "若在美國,有關 於受到專利、著作權、商標、光罩作品或設計保護的物品,應被考慮存在,如(a)廠房或 設備的大額投資;(b)勞力或資本的大量使用;或(c)在其開發的實質投資,包括工程、研 發或授權"。對於NPE,經濟本地產業要求的前兩個部分通常不相關,因為NPE不製造 產品且典型地維持精實操作。然而在第三項條件下,NPE常規地基於對開發系爭專利的 投資,包括透過授權,來嘗試建立本地產業。事實上,2011年委員意見書澄清NPE可 能嘗試僅基於授權投資建立本地產業。 A.委員意見調查No.337-TA-694 其在調查編號337-TA-694中的意見,為了例示其已在授權活動中進行投資,委員 會設出申訴者應考量的三種要件:(a)其投資與系爭專利之間連結的證據;(b)投資及授權 之間連結的證據;以及(c)在美國發生的其投資的證據。在決定申訴者的投資滿足這三種 條件的程度之後,再評估投資以確定他們是否為 “實質的”。不像先前討論的 “本地產業” 要件,在考慮實質性之前,申訴者的授權投資應滿足所有三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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