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8)

DEEP & FAR

 

 

  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ET AL(四)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法院意見

I

A(續)

聲情人Limelight Networks, Inc. 也經營一CDN,並進行’703專利所主張的數個步驟,但Limelight要求其顧客做他們自己的標記,而不是自行標記其顧客網站中它打算儲存在它的伺服器上的那些元件(如包含在’703專利中的一個步驟)。1相對人主張Limelight就如何標記對其顧客「提供操作指南並給予技術援助」,629 F. 3d 1311, 1321 (CA Fed. 2010),但紀錄上Limelight沒有標記欲儲存在其伺服器上的元件是無可爭辯的。

B

2006年,相對人在麻薩諸塞區美國地方法院控告Limelight,主張專利侵權。該案由一陪審團審理,該陪審團裁決Limelight觸犯侵權,並判給損害賠償金超過四千萬美金。

然而,相對人的勝利是短暫的。在該陪審團正式宣布其評決後,聯邦巡迴法院判決了Muniauction, Inc. v. Thomson Corp., 532 F. 3d 1318 (2008)。在該案中上訴法院駁回被告的方法──其牽涉使用一電腦系統金融工具之投標──直接侵害原告的專利。被告執行該專利方法的某些步驟,而其顧客執行其餘步驟,且被告授予其顧客存取其系統的權限,連同使用該系統的操作指南。法院從「直接侵權需要單一個體執行一主張專利方法的每個步驟之論點」開始。同上at 1329。法院解釋,如果單一被告「行使『控制或指揮』整個過程,使得每個步驟均可歸因於控制的個體」,即使實際上由多個個體從事該等步驟,仍然滿足上述要件。同上。法院認為Muniauction中的被告對直接侵權沒有責任,因為它沒有行使控制或指揮其顧客執行被告自己未執行的那些專利步驟。同上at 1330

 

1:在其簡報中,Limelight對其顧客是否實際上在該專利的意義內「標記」提出質疑。聲情人簡報7, n. 4.我們在辯論過程中假定Limelight的顧確實有做在該專利的意義之「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