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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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强制授權的演進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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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之前,前所未有的媒體的鎂光燈聚焦於局長裁定允許Natco醫藥公司獲得第一張强制授權(CL),該強制授權乃針對拜耳的215758號專利的“蕾莎瓦膜衣錠(Sorafenib tosylate)”,其係為用於治療晚期腎癌和肝癌的化合物。 儘管遭受從多方包括:美國總統而來的廣泛異議,在智慧財產權上訴委員會 (IPAB)上,拜耳聲請對抗局長(CG)的前述命令的上訴被駁回,而CG的命令仍被維持,但附帶給予拜耳一個額外的利益: Natco所支付的權利金由6%提高至7%。 此指標性的決定令許多人相信更多類似的强制授權將被頒發。 印度專利法規定需傳遞CL的申請至專利權人的初步證據只有在CL的申請人先做出從專利權人處作出獲得主動授權的嘗試,且此嘗試在六個月內未如期成功的情況之下始成立。由於在BDR申請案之中,該條件被未被滿足,CG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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