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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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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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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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絕依循Advance Watch案的判決,並形容該判決為“有缺陷的推論”。 同樣地,在Gemmy Industries Corp. v. Alliance General Insurance Co. 案(簡稱"Gemmy Industries案"),法院認為商業外觀侵權的主張構成了廣告創意或經營風格的盜用,提到“大部分的法院”認為商標和商業外觀侵權構成了“廣告創意或經營風格的盜用”。法院亦提到多數法院認為商標或商業外觀侵權構成了“標題或標語之侵害”。Gemmy Industries案的法院認知第六巡迴法院信賴Advance Watch案在普通法盜用侵權與商標侵害間做成的歷史區別,但拒絕採用該理由: 這樣做會規避已建立好的契約解釋原則。除非保險單清楚地載明,契約用語依不同或專門的意思為使用,保險契約的條款必須賦予普通、一般及大眾所接受的涵義。“盜用”之一般意義並非模糊或不清,它的意思是“錯誤地利用”,即,不正當地“佔有或為自己所利用”。依商標法規定可控告之盜用和不可控告之盜用之間沒有直接的差別。因此,“盜用廣告創意或經營模式”意味著“不當的取走他人宣傳產品或服務的方式”。 同樣地,德州南區法院最近在Bay Electric Supply, Inc. v. Travelers Lloyds Insurance Co.案中,否決了Advance Watch案對“盜用”的狹隘解釋判決,並判決商標和商業外觀侵權主張被廣告損害罪所涵蓋。“法院不認為一般被保險人需要了解普通法商業侵權行為之間的模糊差別;反而,辨別這種差別並將其納入保險單的責任應落在保險人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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