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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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發現及雲端運算之挑戰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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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人失望地,美國法院持續把美國訴訟視為最重要的。就在今年,在TruePosition, Inc. v. LM Ericsson Telephone Co.1中,一美國法院認為「美國之強大國家利益」將凌駕「法國禁止資訊揭露之虛弱國家利益」。對多數組織而言,因為選擇似乎是違抗一美國法院之石頭或在歐洲非法行動之鐵板,故挑戰在於他們將打破哪個法律。 IV. 員工代表委員會及雇員權利 除了資料保護及資料輸出議題之外,在歐洲具有大量雇員的公司可能需要與他們個別的員工代表委員會商議或通知他們個別的員工代表委員會。在歐洲員工代表委員會係為建立來保護雇員利益以對抗雇主的組織。雖然具有超過一千個雇員的某些雇主可能有一歐洲員工代表委員會,藉此他們可對所有他們的利便進行談判,但在整個歐洲,關於一員工代表委員會可以及不可以做什麼的法律不盡相同。當發起一eDiscovery計劃、或將任何資料放入雲端時,一公司之義務可包含通知員工代表委員會或與員工代表委員會商議之義務。
註釋: 1. 案號11-4574 2012 U.S. Dist LEXIS 29294 (E.D. Pa. 6 March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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