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DEEP & FAR

 

 

智權稽核(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智權稽核涉及智權資產、現存契約及最新政策之全面性稽核或健檢,此乃智權部門應做,但常未做、未做好或無力進行之工作。常未做係受限於人力與現實經費之支出,此處呈現二律背反現象,即為之有利,但須事先花費,遂導致未如預期從事。因智權部門有經常性之支出,而在多數公司中,此一部門常無經常性收入,則依人之常情,極易想像其最終停擺。未做好亦出於類似理由,因欲做好智權稽核,涉及廣泛事項,而事項愈廣,所涉勞費愈多,是可預想而知,縱有為之,亦可能未盡周妥。於是雙峰或兩極化現象再度呈現,稽核有成而導致豐碩果實者,愈見實施之周全;智權營收或稽核無功者,日益排斥智權之經營與稽核,終致無力進行稽核,或最終漠視智權之必要或價值。

智權稽核不僅以自擁之智權資產為查察對象,亦並及於因長期或短期接受授權而刻正使用之智權,以探究其價值:即探求其真正或潛在價值、有無繼續維護、提升或降低保護等級或形式之必要、是否應尋求授權對象以創造營收、或是否應停止接受授權以節省公司開銷。所謂提升或降低保護等級或形式,例如,原以營業秘密保護者,是否應改以專利申請為之保護?原擬專利申請者,是否改以著作權或商標為之?當然,智權稽核之目的或功效不止於此,尚可及於各種資產目前在產品或市場上自己或他人之使用或侵權狀態。藉此,即可通透「知己知彼」(前者)之境界,然有此境界未必當然及於「百戰百勝」(後者),因其間尚有所謂正確之目標、可行之策略及明確之手段(權且名之為三中者)為之橋接。易言之,後者之所以屬於偶然,係因成功路上常伴隨無數之考驗與變數,前者僅屬其中之極重要環節。舉三中者之例以言,目標尚有戰略與戰術目標之分,在邁向終極目標之前,必須攻堅或暫時退卻之一時因應策略為何?獲致每一進程或關鍵績效指標(KPI,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之手段又為何?

據報導,1)平均每一家美國公司約有近40%之市場價值(主要來自智權之市場價值,在台灣應亦有此數)未見於資產負債表:此現象自好處著眼,代表公司根基深厚,應得耐受艱辛時刻之考驗;自壞處著眼,代表公司未能善用潛在能力,發揮最佳效益;2)逾半歐體(在台灣應係絕大多數)公司未行智權稽核,此一現象之意義,閱完本專欄自明;3) IBM每年從自己不使用之非核心技術專利收取約十億美元權利金;4)30%歐洲專利未經使用;5)如將未計入市場價值亦當成未經使用,在台灣有逾90%專利未經使用;6)少於3%專利用來成立新公司;7)至少近五年來,台灣每年支付國外專利權利金逾一千五百億,但收取之數額僅有數十億台幣;以及8)TI授權未使用專利之權利金收入大於賣自家產品之營收。生長在台灣之吾人,僅能匍伏瞻仰或坐以興嘆?如吾人使正確之人進行正確之智權稽核,前述令人浩嘆之現象應可大幅改善。雖以正確之人行正確之事,乃屬易明之理,然實際上困難重重。例如,公司願否在獲利趨薄下,再行花費稽核?主稽核者有無正確做事心態或必要知識?稽核之事項是否最少必要?稽核之內容是否關鍵?稽核之方法是否落實所需或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