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DEEP & FAR

 

 

                美國商標簡論 
作者:Lewis F Gould, Jr, Gregory P Gulia, 
Vanessa C Hew and   Mitchell A Frank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申請人代表

    如沒有任何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曾被指派為代表,律師是沒有必要提出授權委託書或任何其他文件授權他/她被委任為所有人的代表。一般而言,任何滿足法定要求並代表所有人親自出面或提交文件的律師,將會被承認為適當委任的代表。

     保護範圍

    一般來說,決定商標保護資格的關鍵在於是否該申請商標能夠藉由與他人商品區分商標持有人的商品來作為識別來源的功能。

  潛在商標通常按強度遞增被分為以下五種識別性層級:

Ÿ   通用名稱商標;

Ÿ   描述性商標;

Ÿ   暗示性商標;

Ÿ   隨意性商標;及

Ÿ   想像性商標。

    通用名稱商標(即如同基本的商品或服務之文字)無權作為商標登記或保護。僅描述性商標(即描述該商標商品或服務的特性)能夠在釋明第二含意的情況下,作商標註冊及保護。獲得第二含意之時機是當大眾的心目中,商標的主要含意是識別產品的來源。暗示性、隨意性及想像性商標有資格在無第二含意的證明下得受保護。

     當商標在以下情況下,商標保護也將會被拒絕:

Ÿ   對優先註冊商標的混淆性近似或淡化;

Ÿ   在地理上描述性或誤導性;

Ÿ   僅為一個姓氏;

Ÿ   創建一個與任何人的虛假關連;

Ÿ   是不道德或令人反感的;

Ÿ   僅為裝飾性的;或

Ÿ   以政府的象徵或徽章為特徵。(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