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
披露商標:可能是羞恥或是不道德的商標 Anne Gilson LaLonde及Jerome Gilson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
I. 前言 人們可能被睡衣褲上商標”CRAZY BITCH”侵犯?他們可能認為商標”NUN STALKER”對於成人娛樂是不道德?他們會因內衣上之”EAT POOP”而被醜化?那一瓶威士忌形狀像裸體女人如何?及究竟如何有人能夠找到答案,而非藉由採集內心的反應?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面對不可能的任務:即在法律被要求去作此一判斷。Lanham Act第2(a)款規定,1946年的美國商標法,禁止在美國註冊由不道德、欺騙或者羞恥的事物所組成或包含之商標。[1] |
||
|
||
[1] 此條款禁止此商標註冊於美國主要登記。註冊於補充登記也是被禁止的。(能夠區別申請人商品或服務及非不得註冊主要登記之所有商標…除了根據第2條第(a)、(b)、(c)及(d)款被宣告不得註冊之那些外…)(不道德或羞恥事物)。欺騙事物本身非本文討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