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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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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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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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相似性 在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等對馬卡模式公司等(Marca Mode)之一案中,歐洲聯盟法院(ECJ)處理一冗長關於阿迪達斯公司控訴其三條紋設計商標之侵權案件,該商標註冊於國際分類第25類用於多種運動及休閒之服裝上,因被馬卡公司使用二條紋商標於多種運動及休閒之服裝而侵害。阿迪達斯公司擁有四個國際商標註冊案和三個盧比荷商標註冊案。 荷蘭最高法院(荷蘭文:Hoge Raad)提交歐洲法院的問題是關於在後天識別性基礎上,保護註冊商標的範圍;特別是,法院是否應考慮總體利益,以確保某些商標可利用於商業用途,而沒有不適當的限制。荷蘭區域上訴法院(以及在較小規模的法院)曾裁定,條紋的商標應該是普遍地讓其他商人所使用。 問題的基礎係核駁的絕對理由(特別是歐盟商標指令第3條第1項第b款和第3條第1項第c款[1])且及由該指令第3條第3項[2]所刻劃出之理由之間的相互關係,據此,如果申請人能證明該商標已經透過使用而獲得了顯著性特徵,則本來不具識別性之標誌有權獲得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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