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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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根據個別客戶之要求經由網路自動地傳輸電視節目服務的著作侵權責任的兩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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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紹
若是你因公或讀書出國一長的時間,無論你在世界上的何處,仍然能夠觀看來自家鄉你喜愛的節目難道不是方便的?近來在日本,已有一些供應商開始這樣的服務。然而,因為這樣的服務允許取得著作電視節目數位資料的錄製/傳輸到該服務之個別客戶,在此電視節目(以及其廣播)中擁有著作或著作鄰接權之內容所有者以及廣播公司已藉由提出著作侵權之訴訟來爭論這樣的服務的合法性。
這樣的電視傳輸服務的一般的特徵是(1)藉由一供應商所設置之一中心裝置來接收以及記錄在一個國家中的電視節目廣播,(2)其接著經由網路傳輸該節目給其客戶,以使得(3)這樣的客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觀看該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