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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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銷的競爭規則 (三)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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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及的市場力量的產生是因為在合理原則案例下的許多美國案件已適用所謂的“市場力量屏”,且只要被告缺乏市場力量,則維持非價格縱向限制。例如,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將其置於如下的Valley Liquors公司控訴Renfield進口商公司中: 在任何合理原則案例中的臨界值調查係被告是否有市場力量,也就是“在不會失去所有自己生意的情況下,顯著的提高高於競爭水平價格的力量”。[引文省略]…只有當[原告]可以主張必然可推論[被告]有足夠的市場力量來控制酒類價格的事實,我們使能執行合理原則分析的第一步而用以平衡以下效果:垂直約束品牌內部及品牌之間的競爭。 D. 附加限制 1. 在分配區域的主動或被動銷售一空的限制 美國反托拉斯法不作主動和被動銷售之間的區別,且一般允許供應商禁止經銷商在缺乏市場力量下,經由主動及被動的一切區域外銷售。在合理原則下,一般規則判斷非價格縱向限制是可行的。 2. 網路銷售的限制 在網路上的銷售限制是視為如專屬區域的非價格縱向限制,並用此在缺少市場力量下亦由合理原則判斷,且一般是允許的。法院肯認在合理原則下禁止郵購及電話銷售,且網路銷售的絕對禁止應無異判斷。限制較少的線上銷售將同樣地被肯認。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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