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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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 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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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院解釋說,CoStar案限制了“意志”和“因果關係”的要件至“通常由ISP從事的行為的背景下”。因此,CoStar案是不合宜的,因為對抗Sprint公司的主張中“不涉及第三方著作權侵權或‘由他人教唆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的自動複製、儲存、以及傳輸”,他們也沒有涉及“從事通常由ISP從事的行為”的被告。相反的,該案涉及”根本上,由Sprint自己的員工教唆的複製”,且事實上,對此於Sprint公司的員工開啟其電腦,並將量子公司的軟體複製到RAM而言,是有意志性的。
總之,第四巡迴法院對意志的定義似乎限於涉及ISP的情況,和沒有任何由ISP唆使侵權的由第三方提供的著作權內容的處理。然而,在第二巡迴法院在Cablevision案的介入分析下,意志似乎是一個影響更深遠的概念。
2. Cablevision案:超越網路以外的直接以及非直接侵權
2006年3月,Cablevision公司宣布,它打算推出的一種服務,其對客戶而言,看起來和操作起來就像一個機上盒的硬盤錄像機(DVR)、(除了所有的儲存會發生在Cablevision公司的設施、而不是儲存在Cablevision公司用戶家中的機上盒內的一種服務)。Cablevision公司爭議的精髓是在它所謂的“遠程存儲硬盤錄像機”(RS-DVR),其淨效應與具發展性最高法院判決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所涉的Betamax的視訊卡帶機是完全一樣。然而,此案件並非一個Sony案的現代版或一個有關幫助侵權責任的案件。遠非如此,至少當事人約定:原告動畫與電視節目的版權擁有人同意不提出幫助侵權責任理論,Cablevision公司同意不主張合理使用之防禦。